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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3日,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沿廊泊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3公里500米处,该车与沿事故地点处等候左转弯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原告任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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